房屋滲水影響居民正常生活法 院判決開發(fā)商賠償損失

   日期:2018-01-12     來源:安慶新聞網    瀏覽:875    評論:0    
核心提示:買房是一件大事,房屋質量問題會直接影響人

買房是一件大事,房屋質量問題會直接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2017年12月29日,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便審理了一起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引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2010年3月,常某與馮某共同購買了一套座落于安慶市迎江區(qū)東部新城某小區(qū)的商品房,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結果好景不長,2011年3月,房屋2樓南面臥室東側出現(xiàn)裂紋;2013年2月,房屋墻面出現(xiàn)脫落;2014年11月,房屋墻面出現(xiàn)大面積滲水、漏水和地面積水;2014年12月,房屋滲水、漏水導致二樓地板大面積進水;2016年6月19日,房屋墻面因滲水、漏水出現(xiàn)大面積潮濕、脫落現(xiàn)象;2016年8月,在常某的多次要求下,開發(fā)商對房屋進行了維修,重做了防水層,并對外墻防水進行了修繕。

  常某和馮某覺得房屋漏水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活,并造成經濟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開發(fā)商賠償相應損失。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將審理焦點放在房屋漏水情況是否嚴重到影響原告正常居住使用。通過查看原告提交的自2011年3月起至2016年8月止的房屋漏水情況的照片、錄像等證據后,法院認定房屋的漏水情況確實已經嚴重影響了原告日常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法院故而參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判決開發(fā)商賠償給原告相應損失。

 
 
更多>同類資訊
0相關評論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