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不遵守 定金條款來約束

   日期:2016-11-25     瀏覽:356    評論:0    
核心提示:  商品房銷售一路紅火的同時,與此相關的
   商品房銷售一路紅火的同時,與此相關的糾紛也在不斷涌現(xiàn)。15日,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關于定金責任如何認定的案件。

  2015年5月,原告金某與被告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李某以60萬元的價格將自己位于安慶市某小區(qū)的一套房屋賣給金某,雙方約定被告需于2015年9月交房并協(xié)助金某辦理過戶手續(xù),如果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金某當場給付購房定金15000元。但李某直至起訴前仍未交房,金某無奈起訴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雙倍返還定金。庭審中,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只認可返還原告交付的定金。

  迎江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應如約履行。李某在簽訂協(xié)議后不按約定交房,顯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作為接受定金方的李某,應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李某給付金某違約金人民幣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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